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陈伯表示,看了很多新闻,因为没有立遗嘱导致家庭纠纷,兄弟姐妹感情破裂,造成很多矛盾。其实自己现在家庭关系和睦,但岳母还有几个子女,陈伯自己也有几个兄弟姐妹,加上女儿将来可能成家,不立遗嘱,他担心将来房产的处理就会十分棘手。
财产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万一我和妻子都去世了,岳母也有份额。而且岳母也有子女,子女也要占份额,如果要转卖房产,女儿还要取得岳母以及她的直系子女的同意。我们现在立遗嘱,就指定给女儿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继承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母亲可以依法继承陈太太的房子份额。母亲继承到的房产份额就由她的孩子们平均继承,有可能会出现将来陈先生和陈太太的女儿要和其他十多个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这套房产的情况。
专家表示,随着老龄化加剧,加上婚姻观念的转变,很多家庭都会出现像陈伯这种家庭情况。专家提醒,老人在订立遗嘱时,为防止将来儿女不孝等情形,也可以考虑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以保障特定人员的居住权益。
其实我们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在内容里注明,如果发生继承的情况,财产份额全部由女儿继承,但是保留配偶的居住权利,那么配偶就可以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子是不可以转卖的。